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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2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某1、徐某2等与管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1,徐某2,管某1,李某,管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2217号原告:徐某1,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徐某2,男,1998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系原告徐某1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杰,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管某1,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李某,女,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系被告管某1之妻。被告:管某2,女,200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系被告管某1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1、徐某2与被告管某1、李某、管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1、徐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1465元,减半收取73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运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