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02执6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广西凯威电力通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陆军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凯威电力通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02执6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西凯威电力通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凯路21号。法定代表人:林稻华,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陆军,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广西凯威电力通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王陆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陆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凯威电力通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陆军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陆军银行存款5578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瑞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韦昀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