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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红安与被执行人周王斌、冯红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安,周王斌,冯红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75号申请执行人李红安,男,1968年7月11日生,汉族,闻喜县。被执行人周王斌,男,1973年8月10日生,汉族,闻喜县。被执行人冯红娟,又名冯红红,女,1973年5月4日生,汉族,闻喜县。申请执行人李红安与被执行人周王斌、冯红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晋0823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闻喜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3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和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