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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2执恢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222鄂丽红、杨华与辽宁坤泰展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丽红,杨华,辽宁坤泰展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2执恢222号申请执行人:鄂丽红,女,1970年4月24日生,满族,住泰州市海陵区。申请执行人:杨华,男,1973年1月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原告鄂丽红之夫,又系原告鄂丽红之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辽宁坤泰展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文化路20F栋-1至2层1门。法定代表人:郭俊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丽红、杨华与被执行人辽宁坤泰展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撤回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期限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5)泰海民初字第3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惠群审判员  吴爱萍审判员  王荣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冬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