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0行审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汶上县环境保护局、汶上百禾纺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汶上县环境保护局,汶上百禾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830行审196号申请人:汶上县环境保护局,地址:汶上县明星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邢军,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晓莉,女,汶上县环境保护局法制科副科长。被申请人:汶上百禾纺织有限公司,地址:汶上县汶上镇柳杭村。负责人:夏滨,职务:经理。申请人汶上县环境保护局向我院申请执行汶上百禾纺织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汶上县环境保护局以被执行人汶上百禾纺织有限公司未办理任何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了水洗、织造、缝纫等生产设备和车间,并投入生产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汶上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汶环罚字【2016】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对汶上百禾纺织有限公司处罚款50000元,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汶上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汶环罚字【2016】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1月17日依法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复议,未起诉,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汶上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督促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汶上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汶环罚字【2016】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及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汶上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汶环罚字【2016】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被执行人汶上百禾纺织有限公司必须于本裁定书送达后5日内履行汶上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汶环罚字【2016】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将50000元及加处罚金50000元(从2016年12月3日起,每日按应交罚款数额的3%计算,总额不超过本数)缴纳至汶上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县支行,帐户:15×××81。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间内如不履行义务,将移交本院执行机构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汶上百禾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存政审 判 员 蒋建洲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潇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