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申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徐某1、徐某2等与徐某4、徐某5等物权确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申1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某1,女,195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某2,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某3,女,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某,男,194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区。(共同代理上述三位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某4,男,194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某5,女,193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某6,女,194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富根,吴江市芦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共同代理上述三位被申请人)再审申请人徐某1、徐某2、徐某3因与徐某4、徐某5、徐某6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5民终4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某1、徐某2、徐某3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请求再审予以纠正。徐某4、徐某5、徐某6提交意见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根据涉案房屋建造时间、宅基地使用权人登记以及建房时徐其荣尚未成年的实际,综合认定涉案房屋系徐某7、费某夫妻所有。该认定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徐某1、徐某2、徐某3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某1、徐某2、徐某3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孟进审判员 周军审判员 钱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