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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执恢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世军与李洪运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军,李洪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21执恢219号申请执行人:李世军,男,1965年8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宪章,男,1971年2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洪运,男,1987年6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鸿艳,女,1985年5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世军申请执行李洪运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世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151.94元、诉讼费995.5元、鉴定费2310元、执行费157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世军与被执行人李洪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世军于2017年7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李洪运向本院交纳本案执行费157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世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焕玉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邵 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