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3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官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官飞,毛春燕,玉山县创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1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负责人XX彬,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官飞。被执行人毛春燕。被执行人玉山县创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健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翁健明。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官飞、毛春燕、玉山县创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翁健明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官飞、毛春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玉山县创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已抵押,一时难以处置,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人民币918,770.36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利息可在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山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3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小山审判员 姚永富审判员 余 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仇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