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1执4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XX、潘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潘海波,朱连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4350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80年4月8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潘海波,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朱连方,女,1977年10月2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10422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潘海波、朱连方(2017)浙1081执4350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潘海波、朱连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海波、朱连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海波、朱连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潘海波在台州帝高进出口有限公司有25%的股权(出资额为2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海波在台州帝高进出口有限公司有25%的股权(出资额为25万元);冻结期限为3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慰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荣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