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1民初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东亮与赵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亮,赵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1民初1988号原告王东亮,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现住五原县。被告赵乐,男,1991年7月3日出生,现住乌拉特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亮诉被告赵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以与被告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东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亮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东亮承担。审判员 刘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