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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2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胡万春与焦书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万春,焦书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2959号原告:胡万春,男,1936年3月2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焦书伟,男,1986年2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原告胡万春与被告焦书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胡万春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万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万春负担。审判员  王晓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振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