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傅洪海、曲阜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洪海,曲阜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傅洪海,男,196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执行人:曲阜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曲阜市逵泉路汇泉小区物业楼。负责人:孔祥福。申请执行人傅洪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仲裁字(2011)第389号裁决书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向曲阜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傅洪海以当事人之间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该案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8执恢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英审判员 刘建国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