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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龙江县龙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请执行王连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县龙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王连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998号申请执行人龙江县龙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江县。法定代表人王东,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王连宝,男,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县龙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请执行王连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21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通过司法查控查封被执行人账户存款给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已履行其法定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1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志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