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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3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贺耀东与扈旭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耀东,扈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3执301号申请执行人贺耀东,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扈旭辉,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2015)额民一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扈旭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扈旭辉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0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扈旭辉在额济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巴图达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 焦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