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923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贺耀东与扈旭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耀东,扈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3执301号申请执行人贺耀东,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扈旭辉,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2015)额民一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扈旭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扈旭辉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0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扈旭辉在额济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巴图达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 焦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