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2执1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息烽县就业局申请执行苟崇陆、勾明艳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息烽县就业局,苟崇陆,勾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2执1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息烽县就业局,住所地:息烽县永靖镇南大街转盘处,组织机构代码:G7326009-6。法定代表人:何艳,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林,男,1987年4月21日生,息烽县就业局副局长,住贵州省息烽县。被执行人:苟崇陆,男,1975年5月5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委托代理人:勾登喜,男,1962年10月20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系被执行人苟崇陆之叔。被执行人:勾明艳,女,1982年4月16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本院在执行息烽县就业局申请执行苟崇陆、勾明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应偿还息烽县就业局代为向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烽支行支付的贷款本息人民币82854.04元,并支付从2016年7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4.3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的违约损失,案件受理费94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申请费1157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息烽县就业局与被执行人勾明艳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息烽县就业局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22执11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军审判员 孙 进审判员 杨 熙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轶然(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