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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岩、王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岩,王跃,张顺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8民初1747号原告: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城关南环路东段。法定代表人:何同亮,理事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章,该社职工。被告:王岩,男,生于1990年2月3日,汉族,住唐河县。被告:王跃,男,生于1988年3月10日,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顺成,男,生于1975年3月3日,汉族,住唐河县。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唐河县联社)诉王岩、王跃、张顺成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唐河县联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章到庭参加诉讼,王岩、王跃、张顺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河县联社诉称:2014年4月9日,我社下属的桐寨铺信用社分别与王岩及王跃、张顺成之间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各一份,约定向王岩发放贷款10万元,借款使用期限一年,月利率为10.275‰,由王跃、张顺成提供担保,合同成立,我社依约支付借款10万元。借款期满后,我社对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多次追要未果,请求依法判令王岩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由王跃、张顺成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有三被告负担。唐河县联社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1.信贷业务申请书;2.信贷业务调查报告;3.贷款审批表;4.2014年4月9日借款借据;5.个人借款合同;6.保证合同;7.存款凭条、贷款借据放款信息凭证;8.借款人承诺书;9.担保人应知书;10.担保承诺书;11.王岩、王跃、张顺成身份证复印件。王岩未答辩未举证。王跃未答辩未举证。张顺成未答辩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9日,王岩因发展养殖业缺少资金向唐河县联社下属的桐寨铺信用社申请贷款10万元,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主要内容约定:贷款人桐寨铺信用社,借款人王岩。1.借款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2.借款用途养殖,3.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15年4月9日,4.贷款利率为月息10.275‰,5.贷款支付方式为自主支付。同日,桐寨铺信用社与王跃、张顺成、李明柱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为王岩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在合同成立当日,桐寨铺信用社已按贷款发放操作流程向王岩账户汇款10万元,存款凭条上显示户名为王岩,开户账号为00×××89-101,履行了贷款支付义务。本院认为,2014年4月9日,唐河县联社下属的桐寨铺信用社与王岩、王跃、张顺成之间所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成立的,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均为有效合同。桐寨铺信用社将借款汇入王岩账户,履行了自己的贷款支付义务。在借款期满之后,王岩亦应按约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拖欠不还,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唐河县联社向借款担保人王跃、张顺成主场权利,未向李明柱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之规定,王跃、张顺成依法应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唐河县联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岩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9日起按月利率10.27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二、王跃、张顺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王岩、王跃、张顺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文山代理审判员  杨志体人民陪审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