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22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谢贵川与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轮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轮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贵川,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2民初921号原告:谢贵川,男,土家族,1986年11月11日出生,个体,重庆市彭水县人,现住轮台县。被告:王斌,男,汉族,1986年7月4日出生,现住和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贵川诉被告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贵川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谢贵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贵川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891元,由原告谢贵川承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