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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黄具兵与朱尚豪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具兵,朱尚豪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1921号原告:黄具兵,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朱尚豪,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原告黄具兵诉被告朱尚豪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具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具兵负担。审 判 员 栾 俊 华人民陪审员 周 柱 福人民陪审员 陈 维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殷尚(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