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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景军与被执行人郭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军,郭全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136号申请执行人:景军,男,汉族,1974年10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郭全成,男,汉族,1968年8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申请执行人景军与被执行人郭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1921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郭全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郭全成所有的别克牌小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交由被执行人郭全成保管、使用;申请执行人景军负责监管;不得对查封的财产损毁、转让、买卖、抵押、赠与及设置其它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裴茂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腾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