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6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方圆染整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祥泰地毯编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方圆染整有限公司,天津市祥泰地毯编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6001号原告:浙江方圆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化工特色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25864818A。法定代表人:何纪方,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娜,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祥泰地毯编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崔黄口镇周辛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77317365T。法定代表人:张宝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方圆染整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祥泰地毯编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方圆染整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祥泰地毯编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国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陈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