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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执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永海、李霞岳、张永军、兰吉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永海,李霞岳,张永军,兰吉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3执994号申请执行人: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长寿,男,汉族,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永海,男,汉族,1971年3月1日出生,住临泽县沙河镇汪庄村二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71********。被执行人:李霞岳,女,汉族,1980年11月26日出生,住临泽县沙河镇汪庄村二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80********。被执行人:张永军,男,汉族,1968年7月6日出生,住临泽县沙河镇汪庄村二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68********。被执行人:兰吉雄,男,汉族,1973年5月13日出生,住临泽县沙河镇兰堡村三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73********。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甘0723执994号申请人甘肃临泽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永海、李霞岳、张永军、兰吉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3900元、案件受理费574元、执行费717元,未履行标的54474元,及执行费717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四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张永海现在张掖市戒毒所接受强制戒毒,无收入来源,被执行人李霞岳系张永海妻子,无固定职业,家里孩子靠打工收入抚养,暂无能力履行本案,张永海、李霞岳在本院另有一金融借款案件未履行,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天斌审判员  徐品彦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