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5民初2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善显、樊玉真等与王效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善显,樊玉真,王效才,张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2814号原告:李善显,男,1970年02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樊玉真,女,1967年0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王效才,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张璐,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18号经典国际大夏4层。负责人许忠诚,总经理。原告李善显、樊玉真与被告王效才、张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善显、樊玉真于2017年7月18日以与被告王效才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效才、张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善显、樊玉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善显、樊玉真撤回对被告王效才、张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保全费170元,由原告李善显、樊玉真承担。审判员  王丹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