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0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吴春燕、杨洋与上海翔名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燕,杨洋,上海翔名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0884号原告:吴春燕,女,1970年3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杨洋,男,1991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利,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翔名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何锡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祥,男。原告吴春燕、杨洋与被告上海翔名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吴春燕、杨洋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春燕、杨洋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春燕、杨洋负担。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周 箐人民陪审员 高天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