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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民初3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忠良与江山市天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忠良,江山市天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3172号原告:周忠良,住江山市市区。被告:江山市天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市区。法定代表人:姜红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水法,该公司员工。原告周忠良与被告江山市天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周忠良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法律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忠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仲 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东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