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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1968秦敬德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敬德,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1968号原告:秦敬德,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被告:王军,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原告秦敬德与被告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秦敬德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秦敬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秦敬德负担.审判员  丁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