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石家庄柒品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柒品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1917号原告:石家庄柒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开泰街61号桥西蔬菜中心批发市场南区内西区1号,组织机构代码:07879707-9。法定代表人:李会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诺、王志群,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昌城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5088875-8。法定代表人:郑思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勇,男,该公司员工,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洋,男,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柒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柒品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柒品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柒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60.5元,由原告石家庄柒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彦红审判员 赵占军审判员 周涛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