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6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季玉清与XXXXX、刘树义、哈森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玉清,XXXXX,刘树义,哈森其木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351号申请执行人:季玉清,女,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XXXXX,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蒙古族,新左旗幼儿园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刘树义,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哈森其木格,女,1970年11月26日出生,新巴尔虎左旗嵯岗镇幼儿园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季玉清与被执行人XXXXX、刘树义、哈森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6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XXXXX、刘树义、哈森其木格给付欠款25010元,案件受理费21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树义的银行存款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25010元及执行费275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726民初8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阿日 斯楞审判员 哈申其木格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其 其 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