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3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吴帆与广州市华欣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帆,广州市华欣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013号申请执行人:吴帆,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广州市华欣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147号2383房。法定代表人:周建忠,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吴帆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华欣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97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经查,本案所涉房产位于广州市荔湾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刘 皓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