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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葛庆法与李扬、郑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庆法,李扬,郑秀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1658号原告:葛庆法,男,住安达市。被告:李扬,女,住安达市。被告:郑秀峰,男,住安达市。原告葛庆法与被告李扬、郑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葛庆法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李扬已履行义务,葛庆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葛庆法撤诉。案件受理费4,702.00元,减半收取计2,351.00元,由葛庆法负担。审 判 长  张国臣人民陪审员  刘 亮人民陪审员  李婉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