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964、2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路易威登马利蒂与广州市利远永福(国际)汽配城一布汽车用品商行、袁术军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易威登马利蒂,广州市利远永福(国际)汽配城一布汽车用品商行,袁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964、2965号申请执行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国(2,RueDuPont-Neuf,75001,Paris,France)。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麦克尔·布尔克,MichaelBURKE),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州市利远永福(国际)汽配城一布汽车用品商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5号自编A35号C栋利远永福(国际)汽配城254、255号。投资人:袁术军。被执行人:袁术军,男,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阳春市。申请执行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利远永福(国际)汽配城一布汽车用品商行、袁术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5)粤知法商民初字第17、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两案指定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刘 皓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