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3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杨永泉与罗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泉,罗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3民初1084号原告:杨永泉,男,194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罗明,男,199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永泉与被告罗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杨永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钱、卡也均不在罗明手里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泉撤诉。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计192.5元,由原告杨永泉负担。审 判 长 银东旭审 判 员 何 芳人民陪审员 银小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