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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3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杨永泉与罗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泉,罗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3民初1084号原告:杨永泉,男,194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罗明,男,199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永泉与被告罗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杨永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钱、卡也均不在罗明手里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泉撤诉。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计192.5元,由原告杨永泉负担。审 判 长  银东旭审 判 员  何 芳人民陪审员  银小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