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1民初1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志与上海趣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上海趣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670号原告:李志,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被告:上海趣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1945号1494室。法定代表人:蒯佳祺,职务不详。原告李志与被告上海趣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志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撤回起诉。审判员  穆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泽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