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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4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阳江市人民医院与陈绍碧、李科达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人民医院,陈绍碧,李科达,李勒党,李计仲,赵秀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04民初950号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东山路**号。法定代表人:谢军,系阳江市人民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敢记,阳江市人民医院职员。被告:陈绍碧,女,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现住阳江市阳东区。被告:李科达,男,199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被告:李勒党,女,199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被告:李计仲,男,1925年17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被告:赵秀,女,192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原告与被告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敢记、被告陈绍碧到庭参加诉讼,本被告李科达、李勒党、李计仲赵秀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其亲人生前所欠医疗费103027.92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如下:上述被告的亲人李连因交通事故于2017年2月20日入住我院,并于2017年4月1日离世。治疗期间共用医疗费147027.92元,扣减已交44000元,尚欠我院103027.92元,经催讨无果,特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认为尚未扣减保险公司的10000元,诉讼请求应为93027.92元。原告在举证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一、《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死亡记录》各1份,拟证明死者李连在原告处治疗情况。二、《费用明细》、《欠费通知单》各1份,拟证明李连欠有治疗费情况。三、《户口部》、《身份证》5份,拟证明被告与李连的关系。四、《汇款单》回执1份,拟证明李连住院期间,事故方保险公司支付10000元。被告陈绍碧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但是,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赔偿,确无能力支付所欠的93027.92元。我方已作为原告,在法院另案起诉事故当事人,如果取得赔偿款,我方同意由法院扣减该款支付给原告方。被告在举证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有证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0日,因交通事故,事故受害人李连被送到阳江市人民医院入院抢救治疗,2017年4月1日死亡。期间,共用去治疗费147027.92元,扣减事故相关方已付的54000元,尚欠93027.92元。被告陈绍碧是李连的配偶,被告李科达、李勒党是李连的儿女,被告李计仲、赵秀是李连的父母。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所欠医疗费的付款责任主体问题。治疗过程中,患者李连死亡,根据医疗服务合同的相对性,李连应为支付医疗费的主体,由于陈绍碧为李连的配偶,李连因医疗服务关系所欠原告的医疗费,对于陈绍碧而言,是在夫妻存续期间因生活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又因原告对李连的救治行为,对被告陈绍碧而言存在切身利益关系,因此被告陈绍碧有偿还责任;因李科达、李勒党是李连的儿女,被告李计仲、赵秀是李连的父母,是独立的权利义务主体,在法律上对李连的债务不产生偿还责任,但本案李连已离世,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则对李连所负债务应在其继承李连的遗产的责任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由于本案事实清楚,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绍碧支付治疗费93027.92元给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二、被告李科达、李勒党、李计仲、赵秀在继承李连的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对上述所欠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80元,由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负担114元,被告陈绍碧负担10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宜伟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如亨朱思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