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82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秩润与陈怀海、周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秩润,陈怀海,周小琴,曾焕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1788号原告:李秩润,男,198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更,福建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怀海,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周小琴,女,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曾焕满,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原告李秩润与被告陈怀海、周小琴、曾焕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李秩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秩润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小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宁宁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