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民终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向贤军、谭再平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贤军,谭再平,李文冰,廖世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终1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向贤军,男,生于1969年9月5日,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再平,女,生于1975年10月2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涛,男,生于1997年9月21日,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榨木村*组*号。系向贤军、谭再平之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冰,男,生于1954年12月1日,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宪、罗永兴,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廖世凯,男,生于1982年8月21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上诉人向贤军、谭再平与被上诉人李文冰、原审被告廖世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利川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2民初2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2民初24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向贤军、谭再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汪清淮审判员 王颖异审判员 胡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