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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戴俊杰与武汉信诚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俊杰,武汉信诚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905号原告:戴俊杰,男,1900年10月1号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被告:武汉信诚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珞喻路20号阜华大厦1栋B单元22层B-2205房。法定代表人:周国佳。原告戴俊杰与被告武汉信诚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16日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开庭传票等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俊杰、被告武汉信诚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戴俊杰于2017年7月13日签收本院邮寄送达的开庭传票,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戴俊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2元,由原告戴俊杰负担。审 判 长  余四美人民陪审员  钱有见人民陪审员  乔汉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