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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佘立宪与陈辉、陈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立宪,陈辉,陈永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初172号原告:佘立宪,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东琴(涵江区白塘镇镇江村民委员会推荐),女,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美钦(涵江区白塘镇镇江村民委员会推荐),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特别代理。被告:陈辉,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澳门居民,住澳门,被告:陈永忠,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荔城区。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正娟、熊卫君,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原告佘立宪与被告陈辉、陈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佘立宪于2017年7月10日以拟于被告陈辉、陈永忠自行协商处理本案讼争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佘立宪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立宪撤诉。案件受理费32773.34元,减半收取计16386.67元,由原告佘立宪负担。审 判 长  谢志健人民陪审员  陈秀娟人民陪审员  林文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淑琼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