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2民初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宪巍、徐洪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宪巍,徐洪波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1913号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东大街5号开元金融中心27层。法定代表人耿君彩。委托代理人龚浩,河北瀛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宪巍,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被告:徐洪波,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宪巍、徐洪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89元,减半收取2494.5元,由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玉海代理审判员  王双昭人民陪审员  施爱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