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03民初4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铭与刘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铭,刘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4532号原告:陈铭,女,生于1973年11月24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刘成,男,生于1972年11月11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陈铭与被告刘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7月1日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向原告陈明立案时签署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涪城区金菊街×号×幢×单元×楼×号”邮寄送达本案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及补交诉讼费通知书,该邮件于2017年7月9日原告拒收后退回本院,根据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告知事项载明“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内容,本院视为7月9日已送达民事裁定书及补交诉讼费通知书,补交诉讼费通知书载明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补交诉讼费,期满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陈铭未在本院通知的缴费期限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铭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叶 颖人民陪审员 赵 志人民陪审员 唐晓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