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民初3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牛丽娜诉窦向玉、张有宪、徐倩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丽娜,窦向玉,张有宪,徐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3434号原告牛丽娜,女,1982年12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告窦向玉,女,1984年9月25日出生,住甘肃省宁县。被告张有宪,男,1978年3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徐倩,女,1974年3月9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原告牛丽娜诉被告窦向玉、张有宪、徐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2017年7月14日,原告牛丽娜向本院提交申请,以被告联系不上,待找到被告后另行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牛丽娜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牛丽娜负担,退付原告牛丽娜1510元。审 判 长 常喜娥人民陪审员 王永明人民陪审员 张 海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