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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9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一帆物流有限公司与施辉海杨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一帆物流有限公司,施辉海,杨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9019号原告重庆一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清溪桥103-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65669784G。法定代表人卢军,经理。被告施辉海,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被告杨猛,男,199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原告重庆一帆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施辉海、杨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因原告重庆一帆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一帆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原告重庆一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小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