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4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缘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维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缘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维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4353号原告:浙江缘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三里新城橘苑11幢4单元二层201室。法定代表人:印云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赵维生,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满族,住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缘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维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缘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维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缘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缘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维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缘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员 章幼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黄河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