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永年与被执行人金昌熙金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年,金昌熙金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624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年,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金昌熙金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邱进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永年与被执行人金昌熙金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的(2017)甘0321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永年于2017年5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史培文向本院出具了借款已协商解决法院不再执行的证明。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21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昌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辉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