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执恢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滁州市天然公路建材有限公司、陈清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天然公路建材有限公司,陈清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3执恢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天然公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野马村小学北侧,组织机构代码66792986-2。法定代表人:朱振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清海,男,1954年9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现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天然公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清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清海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清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65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双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