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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李英肖,王延广,王保忠,王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11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被执行人李英肖。被执行人王延广。被执行人王保忠。被执行人王小丽。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申请李英肖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双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明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