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2民初2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高全德与高国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全德,高国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2民初2411号原告:高全德,男,194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被告:高国欣,男,194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高全德与高国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高全德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全德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宏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