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执7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宣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裴慧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宣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裴慧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7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裴慧君,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宣化职教中心教师,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杨志华,男,1982年4月3日出生,宣化职教中心教师,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博居田园2号楼1单元502号。身份证号码:130721198204035818。本院在执行张家口市宣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裴慧君、杨志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裴慧君、杨志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裴慧君、杨志华存款(住房公积金)15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路东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