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6执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幸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幸某某,梁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032号申请执行人幸某某,男,,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梁某某,男,汉族,武汉市洪山区人,武汉市洪山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武汉市武昌区人,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幸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鄂0116民初55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幸某某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116执10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贤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