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2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孙保华与袁丰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保华,袁丰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2民初1077号原告:孙保华,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淇县西岗镇郝街村人。被告:袁丰胜,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保华与被告袁丰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保华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保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孙保华负担。审判员 秦海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