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3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张某某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3财保5号申请人黄某某,女,汉族,住宁陕县。被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住宁陕县。申请人黄某某以离婚补偿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在中铁十七局的债权13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张某某所有的在中铁十七局的债权13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执行,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正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楚 来自: